第十八条

有效

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质量鉴定等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发挥质量促进服务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质量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