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推进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重大颠覆性技术突破,加强检测设备创新研制,实施质量攻关项目。

支持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