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涉农资金,重点用于小杂粮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集成技术研究和推广、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贮存加工、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