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小杂粮保护促进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杂粮保护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