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杂粮保护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小杂粮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小杂粮保护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