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杂粮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制度,完善小杂粮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支持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参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小杂粮区域公用品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