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小杂粮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制度,完善小杂粮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支持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参与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小杂粮区域公用品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