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杂粮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质量全程可追溯。支持小杂粮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