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