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