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