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和国民素质教育范围,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