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