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