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