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