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