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