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