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