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