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物料堆场、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