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控制度和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系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