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