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权向市管理中心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