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