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承担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