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承担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