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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缴纳赔偿费,可并处1.5至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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