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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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