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