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