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指上表面及边线四周5米以内)的,应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迁出,未迁移之前要按规定缴纳占压费。超过时限未迁出的,应重新办理占压手续;如因占压而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占压者负责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