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干线增设检查井或向排水设施接装管线,需接装管线的,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点等有关手续,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或排放。因城市建设而开挖排水管渠的,须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