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市驻鞍办事处、部队、市直机关等)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放量、水质超标程度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