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市驻鞍办事处、部队、市直机关等)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放量、水质超标程度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