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