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