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