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