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