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