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