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

(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