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