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