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卫设施损坏、丢失或者影响使用功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