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有效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