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