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