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