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清掏下水道、工程井、窨井的单位,应将污物立即运走;安装电柱、标志杆、广告牌等产生的残土,安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栽植、整修树木花草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栽植、整修单位应当天清除。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