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市区的清扫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并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城市道路、广场等由所在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负责清扫保洁;

(二)各企业建设的未成立街道办事处的家属住宅聚集区,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市区内按街道办事处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公共绿地和林带,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