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鞍山市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畜禽。公安、军事和科研等单位因业务需要饲养的动物要严加管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