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排放基建残土时,须办理残土排放批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排放管理费。

基建残土排放手续按照排放量的大小分批办理。前一批残土排放造成路面污染未清除的,不予办理下一批残土排放手续。

雨天及雨停后24小时内,停止排放基建残土。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