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排放基建残土时,须办理残土排放批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排放管理费。基建残土排放手续按照排放量的大小分批办理。前一批残土排放造成路面污染未清除的,不予办理下一批残土排放手续。雨天及雨停后24小时内,停止排放基建残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