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污水、粪便或进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