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凡在市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与所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工程竣工后,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验收合格方可安排进户。新建住宅环境卫生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安排进户的,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残土,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清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