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轮胎沾有污物时,要冲洗处理干净,不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二)不沿途抛弃废弃物;(三)运载散体、流体和垃圾的车辆,必须有封闭苫盖设施;(四)畜力车进入市区内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对遗撒的粪便和饲料应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