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轮胎沾有污物时,要冲洗处理干净,不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二)不沿途抛弃废弃物;

(三)运载散体、流体和垃圾的车辆,必须有封闭苫盖设施;

(四)畜力车进入市区内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对遗撒的粪便和饲料应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